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三十条有效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公共场所管理者可以确定开展广场舞等户外健身、娱乐活动的场所、时段。组织开展广场舞等户外健身、娱乐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规定的场所、时段开展活动;(二)保持活动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三)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