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园、绿地建设,发挥公园、绿地的景观、生态、游憩、文化、防灾等功能。鼓励和推广庭院小区绿化、立体绿化、屋顶绿化以及园林绿化认领种养。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
(二)损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林木(竹)等植被;
(三)在绿地内晾晒物品,种植粮食、蔬菜,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堆放物料;
(四)未经批准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五)攀折花木,采摘花草;
(六)其他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