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噪声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依法批准的歌舞、游艺等文化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时,其噪声排放不超过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二)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超出规定标准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或者进行流动性商业宣传;

(三)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排风扇、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噪声排放不超过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四)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机关、医院、学校、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五)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干扰;

(六)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内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装修作业;

(七)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八)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间,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防治噪声污染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