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公共场所管理者可以确定开展广场舞等户外健身、娱乐活动的场所、时段。

组织开展广场舞等户外健身、娱乐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场所、时段开展活动;

(二)保持活动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三)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