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处分共有部分;
(二)侵占、毁坏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损毁消防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