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处分共有部分;

(二)侵占、毁坏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损毁消防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