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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献血条例

有效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1年12月10日
施行日期
2022年3月1日
条文数
1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0月26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献血事业健康发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章 组织和宣传
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章 采血、供血和临床用血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无偿献血或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学校可以给予德育学分考核加分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九条公民在采血点献血可以享受免费停车服务。

鼓励商场、影院、餐饮等社会单位为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提供优惠或者优待服务。

第三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或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在相关评先评优活动中,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无偿献血关爱公益基金,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阻止流动采血车停靠,干扰和妨碍流动采血车正常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