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献血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第二十四条有效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无偿献血或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学校可以给予德育学分考核加分和适当奖励。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