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献血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阻止流动采血车停靠,干扰和妨碍流动采血车正常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