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献血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第三十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或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在相关评先评优活动中,应当予以优先考虑。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无偿献血关爱公益基金,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