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期间不得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除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外,还须经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二倍交纳道路挖掘复原费。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