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交纳道路挖掘复原费后,方可挖掘。涉及地下管线的,应当提前通知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到现场实施看护;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挖掘城市绿地的,还应当经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挖掘采用透水混凝土、透水方砖、树脂材料等新型材料和透水铺装、装配式等工艺、技术修建的道路,其道路复原由建设单位负责,免交道路挖掘复原费,复原的道路质量和结构不得低于原技术标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