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期间不得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除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外,还须经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二倍交纳道路挖掘复原费。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