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减量和分类投放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提倡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设置防止食品浪费标识,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