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国家标准,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的包装材料。

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寄递企业应当减少外包装材料的使用。鼓励寄递企业引导消费者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包装材料,采取措施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及回收包装材料。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