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和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服务规范。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运营企业应当将相关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