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运输农村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指定时间、路线运输;(二)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完好、整洁,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或者滴漏污水;(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四)已分类的垃圾,不得混合收运;(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监控系统,纳入全市城乡环境卫生设施一体化信息平台监控系统进行统一监管。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