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应当依法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专业企业具体实施。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并按照城乡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约定要求进行作业。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