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第二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分类要求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设施内。村民委员会负责将农村生活垃圾从收集设施组织运输到村收集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从村收集点运输到乡(镇、街道)转运站,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将农村生活垃圾统筹运输到垃圾处理场所处理。废弃的大件家具等大件垃圾,责任人应当预约收运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上门收集,或者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单独堆放。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