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运输农村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指定时间、路线运输;

(二)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完好、整洁,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已分类的垃圾,不得混合收运;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监控系统,纳入全市城乡环境卫生设施一体化信息平台监控系统进行统一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