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优待和奖励第三十八条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福利待遇:(一)享受十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三天婚假;(二)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六十天产假;(三)男方享受二十五天护理假;(四)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