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福利待遇:

(一)享受十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三天婚假;

(二)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六十天产假;

(三)男方享受二十五天护理假;

(四)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