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四十四条有效地震、火山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为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地震、火山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承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