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地震、火山灾区受灾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民政、公安、卫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和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区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并且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