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应急救援第四十三条有效地震、火山灾害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立即进入应急状态,按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赶赴灾区实施救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治队伍以及其他救援力量快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