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地震、火山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为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火山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