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建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提供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