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应急救援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可以建立由消防、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等部门或者力量组成的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形成以专业队伍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的救援队伍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防护装备和救援器材,提供经费,支持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