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城乡结合部或者列入城镇规划建设区域的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可以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人口密集区域的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应当因地制宜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或者减量化处置。

偏远地区和人口分散区域的农村牧区生活垃圾,采取焚烧、卫生填埋或者堆肥等方式就近就地处理。

鼓励相邻旗县(市、区)、苏木乡镇终端处置设施共建共享,人口规模较大、运输距离较远的苏木乡镇可以建设区域性终端处置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