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应当坚持布局科学合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兼顾区域统筹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环境准入条件。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并依法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