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许可的;(二)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养犬许可的;(三)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的;(四)具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的。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