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养犬区饲养、繁殖、经营犬只或者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危险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