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养犬区饲养、繁殖、经营犬只或者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危险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