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养犬许可的;

(三)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的;

(四)具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