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许可第二十条有效携带未在本市取得许可的普通犬只进入本市严格管理区的,应当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逗留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自进入本市严格管理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养犬许可。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