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公安机关对犬只实行智能犬牌、标识识别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区内经许可饲养的犬只应当佩戴智能犬牌,植入电子标识或者进行生物技术识别。鼓励一般管理区域内的养犬人到公安机关设置的养犬服务场所为犬只办理智能犬牌、植入电子标识或者进行生物技术识别。
相关部门应当实现犬只的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智能犬牌发放、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犬只生物技术识别在同一场所办理。
智能犬牌、犬只识别标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智能犬牌、犬只识别标识损毁、遗失或者失效的,养犬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发、补植、补识。
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智能犬牌、犬只识别标识的提供者。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