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一)养犬人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出售人或者赠与人应当自出售或者赠与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三)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留检场所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应当自犬只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