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携带未在本市取得许可的普通犬只进入本市严格管理区的,应当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逗留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自进入本市严格管理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养犬许可。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