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与扬尘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或者举报。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并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和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行业规范,推行绿色施工管理,加强企业和行业自律管理。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