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建立、维护扬尘污染监测网络,会同有关单位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并负责对工业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和物料堆放场所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与维护施工、职责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拆除工程以及建设项目已办理施工许可但因分期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房屋、市政建设项目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城市绿化养护作业,违反城乡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消纳,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渣土综合利用处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和水路运输以及工程施工、公路保洁和绿化养护作业、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公路和港口码头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工程施工、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土地收储项目拆除工程以及待开发场地、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划定运输建筑垃圾、砂石、水泥、煤炭、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时间,并依法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