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八条有效机关、学校、工厂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小区,应当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