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工业生产企业在物料的混合、装卸、运输、堆存等环节中,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生产水泥、钢铁、玻璃、不锈钢抛光等易产生粉尘的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配套建设粉尘污染处理设施,并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粉尘污染物的排放。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