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本级代表性项目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对本级代表性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保护单位、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