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六章 贸易计量结算第二十五条有效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按照规定的标注方式和项目标明净含量。经营者不得销售未在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按照规定的标注方式和项目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