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按照规定的标注方式和项目标明净含量。

经营者不得销售未在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按照规定的标注方式和项目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