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排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共排水设施工程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可以就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自收到咨询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