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经营;(三)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