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美食节举办者等,应当对入场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核实有关资质证明,记录基本情况、主要生产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建立档案,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定期检查和服务,改善生产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
(三)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四)制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并及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