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

(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二)督促和引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经营;

(三)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

(四)制止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