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一)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从业人员不持证从业的;(二)客运车辆未按规定喷印单位名称和监督电话的;(三)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