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5日以内道路运输证:
(一)客运班车擅自暂停班线运输或者站外揽客的;
(二)不按照规定悬挂、装置线路或者运输标志的;
(三)出租车故意绕行、异地驻点经营、拒载或者未经租车人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
(四)客运包车未办理包车手续、运送零散旅客或者异地经营的;
(五)旅游客车招揽、运送非旅游人员乘车或者沿途揽客的;
(六)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
(七)营运车辆驾驶人持有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与所驾车型不符的;
(八)客运班车、定线旅游客车无正当理由不定时发车的;
(九)客运站或者客运经营者拒不执行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争议处理决定的;
(十)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提供服务的。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