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车辆、维修、检测等关系公共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实行年度审验,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经营行为实行年度考核,并向社会公布年度审验、考核结果。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未经年度审验、考核或者审验、考核不合格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道路运输经营者连续2年未参加年度审验、考核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